有關放債人牌照的額外牌照條件指引    2016-10-06 14:35:58


有關放債人牌照的額外牌照條件指引


Additional_Conditions_ML-c.pdf



***需注意第10條條件


人事及培訓


52. 持牌人應設立適當的人事招聘及培訓政策,並充分考慮到培訓需要,以確保能遵守持牌人的操作及內部管制政策及程序,以及持牌人須遵守的所有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。具體而言:


(a) 為遵從<放債人條例>及牌照條件的規定,持牌人應確保其員工能在開始執行其職責之前和在職其間,獲得足夠的培訓,而這些培訓應與他們所履行的特定職務相關。持牌人應告知員工牌照條件如何應用於其職務上、持牌人的法定責任,以及未能遵從牌照條件或法定規定的可能後果。


(b) 管理人員應就其監督或管理員工、代理人、獲委任第三方及代持牌人行事的其他人的職務獲得特定培訓。管理人員並應對持牌人的日常運作進行抽查,以確保持牌人能遵從牌照條件及有關的法定條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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