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諮詢總結】放債人牌照加辣 業界新聞    2016-08-09 10:14:49


財務中介肆虐,不少市民被騙取大量金錢。為此,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要求就放債人牌照施加更嚴格的牌照條件,包括強制財務中介必須獲財務公司委任,並將中介列入放債人牌照內,以及任何廣告均須如香煙包裝列明忠告,諮詢期內獲得13份書面意見,額外牌照條件將於12月1日實施。

 

諮詢總結列明,由於《放債人條例》中禁止另行收費的規定,適用於放債人及與放債人有關連的各方,故此不宜分開監管。而引入財務中介牌照制牽涉大幅修改法例或制訂一套新法例,須要長時間才能完成諮詢及立法程序,而發牌制度牽涉更複雜問題,超出打擊向借款人濫收費用這迫切議題。

 

而放債人在完成有關貸款交易前,負責轉介的財務中介,事前必須登記並獲委任。註冊處處長亦保證登記程序不多於兩個工作日。

 

總結亦澄清,財務中介的定義為促成貸款、與擬借款人訂立了協議、與該事務有關或擔保及保證該筆貸款償還的「第三方」,若果親朋戚友未有與擬借款人簽訂任何協議,並不屬於第三方,意味純粹介紹的親朋戚友不須登記成為中介人。

 

另外,早前財庫局要求財務公司的廣告中,在聲音及畫面上必須列明「忠告:有借就要還,切勿過度借貸。」有財務公司擔心對放債行業造成負面影響,建議修改字句,列明財務中介的責任,故此字句修訂為「忠告:借錢梗要還,咪俾錢中介」(Warning: You have to repay your loans. Don't pay any intermediaries)。亦硬性規定即使是聲音暨視像廣告中,聲音部分需要清晰聽到,亦須在廣告中列出投訴熱線,但不一定要讀出。

 

另外,金管局在諮詢總結表示,會因應就牌照法庭對這項牌照條件所作的最終決定及其執行細節,考慮是否訂立類似的規定,要求銀行在相關廣告中加入風險提示字句。


本文轉載自【蘋果動新聞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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